雄某不服A市B镇人民政府没收、罚款处罚决定案

浏览: 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20-06-30 分类:行政案例
2001年3月5日,B镇人民政府治安队和农技站以雄某没有种子经营证为由,没收雄某二晚杂交稻种子300斤左右,罚款200元,同年5月12日又以同一理由没收雄某二晚杂交稻种子1100斤左右,罚款800元。2001年6月2日被告B镇人民政府以雄某超越了经营范围销售种子为由,第三次没收雄某二晚杂交稻种子58斤。前两次没收的种子,在雄某交完1000元罚款后均已退还,现雄某要求撤销B镇政府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,退还罚款1000元和没收的种子58斤,并要求B镇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,赔礼道歉为由,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